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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区分“试用期”、“学徒期”和“见习期”?
2010-07-31 01:13:42 来源:
试用期,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、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。一般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。
学徒期,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、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,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,这一培训方式仍被继续采用,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。
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,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,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。
大中专、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,按照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,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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